【作者按:近年来我一直在整理自己的思想,希望理出一个头绪,能把我的很多观点贯通起来,以下三篇文章就是其成果:“竞争论”,“政治权力分配的竞争”,“恶性竞争与良性竞争”。文章中只是简要的阐述,尚有充实、发挥的空间。我已年过八十,精力一天不如一天,寄希望于有兴趣的年轻人。】
政治哲学的学者心中都有一个关于“良好社会”的图景或理念,他们提出的理论都在阐述“怎样才是良好社会”以及“怎样建设良好社会”,自古至今无不如此。
古时以中国的儒家、希腊的柏拉图为例。孔子、孟子、荀子都提出,社会成员分成等级、一级制约一级、每个人坚守名分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良好的社会。柏拉图也提出把人分出等级,在哲学家皇帝的统辖之下各等级恪守本分、通力合作的社会,是尽善尽美的社会。
近代以洛克、卢梭为例。洛克提出社会成员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人们通过和平协议产生权力、建立政府、制定法律,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这样的社会是良好的社会。卢梭提出,每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都应上交给集体,全体一致地绝对服从“公意”,人人平等,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这样的社会才是良好的社会。
现代以哈耶克、罗尔斯为例。哈耶克崇尚自由,他提出每个人的自由有“多与少”和“有用与无用”的区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主要依赖精英(如雇主),应该让精英们拥有更多的、更有用的自由,大众(如被雇佣者)的资质较低,如果由大众的意志主宰社会(如被雇佣者凭借多数原则决定政策法规),将压制精英的自由,社会不再能繁荣进步而将衰落退步。罗尔斯崇尚平等,他提出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正义的社会,正义的原则是:资源(社会基本益品)分配必须人人平等,除非资源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本文所言之“竞争论”提出,良好的社会是建立良性竞争秩序的社会,认为要以“竞争”为出发点或基点,去考察、研究社会现象;要以探索怎样建设良性竞争秩序作为我们的目标。“竞争论”有哪些基本的观点?它与上述各种政治哲学有哪些区别?
首先,第一个观点——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竞争论”认为,在社会的人之间、自然界的生命体之间,存在着最为普遍、也是最为重要的行为及其关系,那就是竞争。
每个人都可以回顾一下自己的人生,忙忙碌碌在做些什么?——无非就是求生存、求发展,就是创造和获取生存发展所需的资源。求生存,要满足食物、住所、衣着、保健、驱病等等需求,以保存和维护自身的机体,还要保存和维护自身的精神,包括尊严、感情、经验、偏好、观念、信仰、思想等等。求发展,需要配偶、子女、家庭、更多的收入、更好的享受、更大的名声、更高的地位等等。这一切生存及发展所需的资源从哪里来?都不可能自动送上,只有靠每个人去创造、去获取资源。如果这些资源足够供所有人获取,当然就不会有竞争,但事实上不可能。当资源只能供给少数人之需要时,就必定会发生竞争,资源愈加稀缺,竞争就愈加激烈。
生存是人的第一欲求,获取自我保存的资源是人的第一位需求,在资源缺乏的情况时参与竞争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事情,逃避竞争、不敌竞争者,就会无法维持生命,而勇于竞争、强势竞争者则利于保存自己。在现代,人类中大部分人生存需要的资源基本能够满足,但谋求发展所需的资源,却永远不能满足,其中大部分属于稀缺资源。人们渴望得到美的女人、好的职位、高的教育、多的收入、大的名声、强的权力,可是这些发展所需的资源皆属稀缺,只能供少数人据有,逃避竞争、不敌竞争者,就将难以得到发展而落于劣势、弱势,而勇于竞争、持强竞争者则将出人头地而占据优势、强势。总而言之,求生存、求发展是生命乐章的主题,而竞争则是生命的“主旋律”。
每个富有生活经验的人都能体会到,就是在最亲密的人之间也充满着竞争,夫妻之间争谁说了算,兄弟姐妹之间争财产、争宠爱,两代人之间争控制权、争自由,等等诸如此类的事情,有谁不曾亲身经历过?在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这类圈子里,拉拢一些人(合作),排斥另一些人(对抗),有谁不曾亲眼见识过?
每个富有社会经历的人都能体会到,竞争充满了人类社会的各种层次,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等;涉及很多领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科学、技术等。竞争是个人生活的“主旋律”,也是社会生活的“主旋律”。
或许人们会从另外一种角度描绘人类社会所展现的图景:互爱互助实现共同的愿望,血缘之情和异性之爱蕴涵着温馨和甜蜜,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规则维护和谐的生活,消费、娱乐、运动为人们带来快乐,盛大的节庆洋溢着欢乐、祥和的气氛,等等。或许人们会说,在这样的图景中哪有竞争的影子?的确,当人们获取资源享受其成果之时,将会呈现上述图景,但是这些供人享受的资源是怎么得来的?是天上掉下来的?是有人无偿送给的?可以想见人们都会这样回答:是付出劳动和智慧并通过交换得来的。在现代生活中,你找到了工作,你的劳动成果通过交换而得来资源,从中取出一份分配给你。创造——交换——得到,这就是获取资源的合法途径,而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竞争。首先你必须得到一个“付出劳动和智慧”的机会和职位,这就会与同样寻找该机会和职位的人互相竞争,然后你必须保持这一机会和职位,以免被他人取代,一旦失去就无法在交换中得到资源。另外,在交换过程中,将遇到需方与供方、价格、质量、产量等方面的竞争。享受资源的前提是拥有资源,出现上述图景的前提是参与竞争而获取资源,任何人、任何群体想逃避竞争或不敌竞争,就将难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并从上述图景中消失。
其次,第二个观点,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
原始时代的人通过狩猎和采集从自然界获取生存资源,假设这些资源取之不尽,则人类将始终处于野蛮状态,因为他们无需凭借人为的力量去改变所处的环境,不思进取也能维持生存,这当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由于天灾、猛兽、外侵、人口增长等等原因,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因资源缺乏而危及生命的情况。为了求生存,人们必须想方设法应对各种挑战,与大自然竞争,与入侵者竞争,通过不断探索、试错而积累经验,创造出耕种和畜牧等办法以获取资源。从耕种与畜牧业产出的资源甚至会超过自身的需要,于是就通过实物交换而获取其它资源。交换过程中的竞争,使人们认识到谁的物品又多又好就能换取更多的资源,这促使人们运用智慧和劳动产出更多更好的成果,人们竞相扩大耕种面积,琢磨如何适应天气变化,摸索植物生长的规律,试验各种工具的效用……。货币的发明和流通,让人们可以积累财富,更激发了人们在提高产量和质量上展开竞争。从此,劳动工具的不断创新,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分工愈加细致繁复,造就出日益繁荣的经济。竞争需要合作,合作是竞争的方式,是为了聚集众人的力量,以更加强大的集体力量参与竞争、参与对抗,最初是家庭内的合作,进而是家庭间的合作,又发展为部落间的合作……。人类社会正是在竞争过程中求得发展,竞争既是个人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逃避竞争、怯于竞争的社会,都将处于弱势、劣势,或趋于衰败。
如果哪一天这个世界不再有竞争,那么生命将枯竭,生命体将不断退化,如果说上帝创造了人,那么他在给泥人躯体吹气的当口就播下了竞争的基因。
再次,第三个观点,社会现象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竞争的“关系和作用”,研究社会现象应以竞争为出发点或基点。
考察、解释任何一项集体行为,先要分别考察该集体中的个人(领袖、骨干、跟随的群众),包括他的动机、目标、观点,他与别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他在集体行为中起何种作用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弄清楚集体行为什么发生、怎么发生、有何种结果或为什么出现这种结果等等。考察研究社会现象也是同样如此,实际上,社会现象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社会演变是如何发生的?明朝是如何建立的?要回答这问题,必须要去考察朱元璋、郭子兴、张士诚、陈友谅等这些人的动机、目标、观点,他与别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他在夺权过程中起何种作用等等,在考察的基础上,将会发现这一切事件的起点就是竞争,即争夺资源、争夺权力。
社会学界长期存在的分歧之一,是有关“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是独立于个人的“客观存在”,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有着自身固有的结构、性质、变化规律,社会现象完全不同于个人行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等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不是独立于个人的“客观存在”,社会现象是个人行为的综合呈现。“竞争论”认同后者,同时也肯定社会现象有其连续性,譬如一些传统和习俗会长期延续,对后代的成长产生很大影响。对于每一个“我”来说,似乎“社会”像一个“客观存在”那样对“我”产生影响,似乎那些传统和习俗就是“社会”固有的性质,其实社会现象的延续不过是大多数人习惯之综合结果,长期延续的传统和习俗最后终究会随着大多数人的行为而变化,归根到底还得通过个人行为予以解释。
有学者认为,人自出生以后,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社会的环境之中,社会先于个人而早已存在,人的成长也始终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把社会看作独立于个人的客观存在,似乎符合人生经验。然而,实际上每个人所接触并与之互动的不是“社会”,而只是周围的人群,他所受的影响也不是“社会”所给与,而是人群中的某些人所给与,且在多数情况下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每个人都只是在有限的范围里与他人互动而积累了直接经验,加上间接经验(如教育、传播所给与的),接受了“社会”这个概念,但它只是抽象的概念,作为思维的工具在头脑里存在,并不是什么独立的“客观存在”。
正像社会学家韦伯所言:“社会学是通过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以获得对这一行动进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解释的科学”。注意,这句话中的“社会行动”是指个人行为,指有社会意义的个人行为。所谓“社会行动”也就是涉及人与人的关系的个人行为(不是所有的个人行为都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有些个人行为发生在纯粹私人的空间,但与社会现象较少关联)。而在人的“社会行动”中最主要的、大量的个人行为就是竞争的行为(不是所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都是竞争行为,譬如,人们在一起享用资源的行为),竞争是每个人的一生中为了谋求生存、发展的资源而孜孜不倦、持续不断、不可或缺的行为。因此,社会学应以竞争作为出发点或基点。
“竞争论”坚持认为,社会现象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之综合结果,这一点十分重要。那些宣称“社会决定个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的理论,其危害性在于消除个人参与竞争的动力和能力,把人作为工具。譬如,所谓“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等诸多提法,都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结构、性质和变化规律;似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类就是社会的结构,似乎这二者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社会形态”及其演变(规律),似乎这样的理论可以消除“个人的”、“主观的”因素,因而更“客观地”、“唯物地”认识社会现象。可是这套理论对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却无法做出解释,无法解释从秦汉时代到二十世纪的“上层建筑”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对于中国近百年多来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无法做出解释,无法解释从满清政府、中华民国到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各时期的“经济基础”如何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类理论掩盖了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争夺资源、争夺权力的真相,从而也掩盖了这些理论的倡导者个人夺取和维护政权的意图。这一类理论把真实的一个个人虚化了,消去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个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类“宏大的客观存在”面前显得何等渺小,实际的后果就是抑制了大多数人个人奋斗、独立思考、参与竞争的动力和能力,成为“驯服工具”,听从这些理论的倡导者任意摆布。
第四个观点,认为竞争有对抗和合作两种方式,有良性和恶性两种性质。
有人认为竞争就是对抗,合作则不是竞争,此说有误。当然,竞争有得失胜败,胜而得,败而失,但也可能是既得又失、既失又得,前者表现为对抗的方式,后者则表现为合作的方式。竞争需要对抗,也需要合作,只要有竞争就必定有这两种方式。
对抗和合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创造、获取、维护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对抗是用压制、排斥、剥夺、消灭对手的方式以达到目的(零和博弈),而合作则通过各方互利、协力行动以达到目的(变和博弈或非零和博弈)。对抗是消除异己,合作是求同存异。市场上的交换就是一种合作竞争方式,各方都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效用等方面展开竞争,并各有所得但有差异。订立契约或结盟是一种合作方式,它需要各方做出退让,任何一方的退让就是对方之所获,各方都在合作中有付出和收益,各方也都在考量付出和收益如何得以平衡,在一失一得、一付一收之中,必然有讨价还价的反复,这就是竞争。合作竞争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能汇聚参与者各方的力量,形成更大更强的力量,有利于应对天灾、外侵,对抗。把合作说成是“无私援助”,那是真实的谎言,如若只由单方面的退让、牺牲却得不到回报,则终将导致合作破裂、进而对抗。无论是在竞争中对抗还是合作,都是暂时的,根据竞争的需要,两种方式常常交替出现。
婚姻是合作竞争方式的一个实例,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建立家庭、养育子女、享受夫妻生活的欢愉、享受天伦之乐,夫妻合力参与社会竞争以获取所需资源;夫妻之间也有竞争,双方都有各自的性格、尊严、习惯、处事方式、思想方法等等,其中有的可能相容,有的却是相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诸如“谁说了算”、“谁来担当”的争执,如果处理不当,双方偏激相待,就可能趋于对抗,合作破裂,导致离婚。
民主国家里的两党(或多党)竞争,也是合作竞争方式的实例。各党都遵循共同的规则(宪法),都把国家的安定有序、进步繁荣作为共同的目标,以此作为合作的基础,共同合力创造和获取社会发展所需资源,与此同时,各党在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权力分配等方面都有竞争。一旦共同的规则、目标不再能够约束双方,就可能发生对抗,导致社会的分裂和混乱。
竞争不但有两种方式的区别,还有两种性质的区别,那就是良性的竞争和恶性的竞争。恶性竞争是指使用暴力或欺骗的手段,窃取或掠夺他人生命及其资源的竞争行为;与此相对,良性竞争就是指本着契约和诚信的精神,遵循共同规则的竞争行为。人类社会的秩序相应地也有两种性质的秩序,即为良性竞争服务的秩序和为恶性竞争服务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是建立良性竞争秩序的社会。
第五个观点,认为思想理论是竞争的产物和工具
思想理论都是人的主观产物,是人们在谋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每个人受自我保存、自我发展的欲求之推动,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在与环境(自然、社会、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教训,每个人都凭借这些经验教训去发现和吸收对自我有利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经理性思考而形成自己的思想。不存在什么先天的经验,也不存在什么先天的概念,每个人的经验只能在亲身经历中获得,每个人的思想只能在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每个人的思想都有差异,因为每个人在天赋、教育、环境、经历等等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由此积累的经验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这世界上找不到两种完全等同的事物,但能发现事物间有相同之处。是与非,真与假、善与恶、丑与美,这些用词语标志的差异永远不会消失,有差异就有竞争,竞争的结果可能扩大差异,也可能缩小差异,还可能产生重叠或有条件的共识。
人们出于竞争的需要而获得经验、形成思想,思想是竞争的产物,又把思想看作是有利于自身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后续的生存发展需要又推动每个人努力保存、维护、传播和发展各自的思想,思想之差异又带动竞争,促使人类思想之库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多彩。竞争是人类思想发展的动力。
从竞争的角度看待人的思想,就会同意这样的观点——不存在唯一的、永恒的、普遍的、客观的“真理“。真理这个词语是人们用来表明自己(或所认同)的理论是正确的,但是,既然理论是竞争的产物和工具,那么每一种理论都会面对与之竞争的理论,且都声称自己的理论是正确的”真理“,于是出现了多个“真理”之间互相争论的现象,人们不可能找到“唯一正确”的那一个;既然每一种理论都是主观的产物,而对其做出的评价也都是主观产物,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权威的标准来判定哪一个是“真理”。所以,当我们使用真理这个词的时候,别忘了它仅仅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的。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寻求真理、坚持真理”这些品质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不能盲目执迷于任何一个“真理”。
以上所述是“竞争论”的主要观点,尚有待充实和发挥。“竞争论”与前文所述的政治哲学有何区别?
首先一个区别,是关于如何看待竞争,这也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类思想家、理论家宣称,竞争是社会乱象之根源,提出应该对竞争加以限制,办法就是用法律和政治权力强制地确立等级制,各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资源,均按等级由高到低强行分配。另一类思想家、理论家宣称,不但竞争是乱象之根源,等级制也是乱象之根源,必须消灭竞争和差异,资源分配必须人人平等,才能建立最美好的社会。
儒家的荀子(公元期315-238)和希腊的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就属于第一类政治哲学。荀子曰:“执位齐(即等级平等),而欲恶同,物不能澹(足够),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也”。又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柏拉图问,为什么理想的境界、希伯来传说中的“乐园”等等美好愿景永不见于这个地球?那原因就是人类贪欲和奢侈的本性,永不满足,野心难填,为了争夺资源而互相侵犯,战乱不断。他们两位都把竞争作为“乱”的根源,也都为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提出各自的办法。
荀子曰“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制约)者,是养天下之本也”。意思是说,将人分出贫、富、贵、贱,使富贵者足以制约贫贱者。荀子又写道:“无君以制臣,无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也”。荀子的办法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分之”,制定“礼法”(法律),将社会成员分出等级,按等级分配资源,按等级分配权利,如此这般,天下无争,无祸无患,共享太平。
柏拉图则创想了一个“理想国”,也主张“分”,将社会成员经过层层篩选而区分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是统治者,是哲学家皇帝;次一等级是官吏、将士;最低一级是生产劳动阶层。他还将人的身体来做比喻,最高的部位是头脑,智慧之所在,对全身起着指挥、控制的作用,这就是哲学家皇帝的位置。下面是心胸,情怀之所在,贵情操、讲忠诚、重荣誉,这就是官吏将士的位置。最低的是下身,欲望之所在,只知道满足自己的欲求,追逐利益,这是生产劳动者的位置。他认为这样区分等级以后,在大智大德者的统治下,人人恪守名分,安分守己,天下共享太平。
儒家和伯拉图思想影响十分深远,可以说两千多年来,许多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学者都受其影响,这是因为它有事实依据。这依据就是社会成员的分化,在任何社会里,每个人占有资源之多寡以及社会地位之高低,都是有差异的,而且这一事实自古以来没有改变过。“分”,名分,等级,这些概念似乎很容易被广泛认可。
可是,这一类思想家提出的办法,有否成效?用政治、法律的手段把“等级”形成一种制度,以上制下,下不犯上,就会“不争”、“不乱”?历史事实证明并非如此。这是为什么?作何解释?原因就在于,这一类思想家不知道竞争是无法限制的,他们以为只要分出“上”与“下”,“以上制下,下不犯上”,就能“各守本分”,但是,他们这一套却限制不了“居上”者(有权有势者)之间的竞争,而这一方面的竞争亦即争夺政治权力的竞争恰恰是乱象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居下”者的不满和反抗始终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上”与“下”结合,终于酿成大乱。
另有一类思想家,不同意上述理论,认为社会混乱的根源不但在于“竞争”,还在于“等级”,正是不公平的“等级制”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冲突,要建设美好社会,不但必须消灭“竞争”,更重要的是要消灭等级和差异,使人人一律平等。卢梭和马克思是其代表。
卢梭提出,人人必须服从“公意”的绝对权威,任何不服从者必受惩罚,必须把生命、财产、一切权利都上缴给“集体”,由“集体”按生存之所需分配资源。一切都上缴了,还能凭什么去跟人竞争?大家都一样,还有什么好争的?人人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所有的人不相竞争,且紧密团结得就像一个人那样,这是最美好的社会。马克思则提出,最美好的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要消灭阶级,消灭差异,消灭“三大差别”,实现人人平等、个个自由。
卢梭、马克思所代表的理论,其实践的结果是给人类带来了灾难。其实,这种结果早已隐埋在其理论之中。这种理论的要害在于:一是,把“公意”或“客观真理”奉作绝对权威,这是蒙蔽民众的谎言,世界上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公意”或“客观真理”;二是,要求全体一致服从绝对权威,而“全体一致”或“绝对服从“必须由暴力和谎言来支撑;三是,由把握“公意”或“客观真理”的人掌握绝对权力,这才是这些理论炮制者的真实想法,暴露了他们要夺取权力的企图,也预示着出现特权阶层的必然结果;四是,其宣称要“消灭”的东西——社会分化及其造成的差异——是无法消灭的,实际上只是个幌子,他们真正要消灭的,是与之竞争的所有对手和敌人,以达到垄断权力的目的;五是,手段残酷,卢梭说,反对“公意”者将被驱逐、流放、下狱、处死,马克思主义要实施专政,“枪杆子里出政权”,这种理论推崇“正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类人自己心里很清楚,“全体一致”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在“全体一致”的旗帜下他们可以把暴力和欺骗纳入“正义”之举。
以上两类理论,一是要限制竞争,实际上是限制那些可能与之竞争的对手和敌人,二是要消灭竞争和差异,实际上是要消灭对手和敌人,他们都是为了在政治竞争中达到其目的——垄断权力,掌握资源分配权,主宰天下。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恰恰证实了上文的一个观点,即理论从来就是竞争的产物,理论从来就是竞争的工具。
竞争是生命乐章的主旋律,是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动力,必须正视竞争。社会乱象根源不在于竞争,而在于恶性竞争。我们的目标不应该设在限制或消灭竞争,而应设在寻找建立良性竞争秩序。
其次,第二个区别是,是关于如何看待自由、平等,这也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竞争论“认为,无可避免的竞争必然导致差异,即人们占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方面的差异,社会的分化、思想观点的分歧也就无可避免,有关自由、平等的分歧亦是如此。
洛克的理论为现代民主奠定了基础,他对自由的定义是一块里程碑,但他的“平等观“里,却没有女人和奴隶的位置,那是历史的局限。维克托尔认定平等是世界潮流,但又提出平等将有损于自由。哈耶克崇尚自由,说平等将使社会走向衰落。罗尔斯偏好平等,又自认是自由主义,想把自由与平等揉在一起,却在他的“无知之幕”后露出了卢梭“公意”的影子……。人们看到曾有无数文字卷入了有关自由平等的争论之中,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激进平等主义等等各种理论让人眼花缭乱。以上种种表明,关于自由平等的讨论似乎不会停歇。
从争论中大致可以看到有两方阵营,人们称之为右与左,一方高喊自由,反映了精英的利益(精英即指占有很多资源的、强势的、优势的少数人),另一方呼唤平等,反映了大众的利益(大众是指占有少量资源的、弱势的、劣势的大多数人)。精英说道,我们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们聪明、勤奋、坚强,我们需要享有充分的自由,尽情地发挥优异的素质,这是我们的权利,大众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们愚蠢、懒惰、软弱,失败者要跟我们讲平等,要平分我们的财产,要跟我们平起平坐,那是要限制我们的自由,侵犯我们的权利……。大众说道,资源是公有的,财富是共同创造的,凭什么你们要占得多于我们千百倍?这是剥削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平等是我们应有的权利……。一方说,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另一方说,人人生而平等。一方说自由的价值是高贵的,平等出自妒忌心理,另一方说平等是终极价值。一方斥责“左”之不端,另一方批判“右”之罪恶。这一切都表明,自由与平等的分歧来源于竞争的需要,是获取和保护资源的需要,或者说分歧的实质在于如何分配资源的竞争。由于竞争永远不会停歇,人与人在占有资源方面的差异永远不会消除,因而关于自由于平等的争论也永远不会停歇。
如此看来,左与右的纷争似乎可以归结为两个阶层即精英与大众的矛盾,但是,这恐怕只看到了一个方面。左与右的纷争之所以不会停歇,除了人们在资源分配上的竞争这个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即它们各自都有据以立足的事实和道理。右派认为,一切进步繁荣创造发明都是少数人先行的结果,主要是少数人的功劳,激发这少数人的积极性对社会有利,少数人的成功给大多数人带来了好处,如果挫伤了、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对整个社会的繁荣进步不利。左派认为,少数人仰仗他们的优势和强势,剥削和压迫大多数人,这种社会不公正现象是社会乱象的根源,这种现象必须加以纠正,否则社会不得安宁。两方都以维护全社会的福祉(进步繁荣、安定有序)作为宗旨,也都有历史事实作为证据,所以都能在社会成员中分别获得部分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哪一方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而持有更大的实力,就将引领社会演变的走向。需要注意的是,以全社会的福祉作为理论的宗旨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这使得左右两派的争论超出了阶层、阶级的范围,每个人面对这些理论做出选择时,不但考虑个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的现实对“全社会的福祉”有否好处,毕竟,社会的安定有序、进步繁荣是每个人自然的、正常的需求。
于是,考察关于自由与平等(左与右)的争论,可发觉有个现象值得注意,即一方面,两方阵营的价值倾向反映了不同阶层的利益,另一方面,两方阵营的成员里都有各阶层的人士(不过非固定,因时而变),超出了阶层的范围。这个现象启发我们,不要把左右之争看作必定是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看作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斗争,两方都有存在的依据、都有立足的依据,你想要消灭对方是不可能的,唯一可取的态度是让双方的竞争纳入良性的轨道。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纠枉过正”,这似乎符合社会思潮演变的情形。思想的演变往往是沿着时左时右曲折的路径推进的,左与右相对而立,恒久不变,但是由哪一方能够引领社会的思想潮流,却是可变的。或者说,社会的主要倾向时而右、时而左,那是正常现象。中庸之道并非指取“中”或坚守“中”道,“中”其实只是一条线,这条线只存在于人脑中,具体的演变过程沿着这条线左右来回曲折路径推进。
问题出在极右和极左的倾向。极左与极右都把对方看作“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敌人,于是把竞争推入恶性竞争的轨道,导致社会的分裂和混乱,左右两阵营应该把极左与极右视为共同的敌人。
由上所述,拟应对自由平等的概念重新做一番思考。既然有关自由与平等的思想理论是竞争的产物和工具,那么其概念和理论不是恒常不变的,历史的事实也表明,有关理论多得让人眼花缭乱这一点也正好说明其概念和理论始终在变化。下面所提出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概念,可能较好地与这种竞争中的变化相对应。不过要强调,这是在政治哲学的范围内所说的自由与平等。
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受限制的权利。什么是平等?平等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即得到法律同等对待的权利)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把自由与平等作为一个政治的、法律的问题来看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由与平等的纷争涉及到资源分配和社会福祉,这两件大事只能由、也必须由政治(政府、法律)来安排。在任何现实的社会里,人们享有何等样的自由平等权利,保护哪些人的自由平等权利,都由政府发布的法律做出规定,法律的背后则是政府的强制力。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于是,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之实际的、具体的涵义也是有变化的。自由与平等不是什么永恒的、终极的、普遍的概念(价值),那只是抽象的产物,只存在于人的脑子里。把自由与平等作为人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才是可感觉的现实的东西,可以对之肯定或否定,并在竞争中发生变化。
按照上述对于自由与平等概念的界定,可以区分出两种法律,一种法律只规定、只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没有平等对待每个人。另一种法律规定了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规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的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历史上大多数时期里的法律属于前者,直到现代才有某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后者,后者在理论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法律赋予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法律对于每个人的自由给与同等的保护,“自由与平等”同样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再发生冲突。至于将来,人们能否继续坚守这一原则,就取决于能否坚守良性竞争秩序,一旦恶性竞争的态势膨胀起来,就可能回到法律只维护少数人权利的时代。
如果有人提出,自由就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受限制,或者有人提出平等就是人人占有同等的资源,他们可以要求修改法律以采纳他的“自由”或“平等”的定义,并以法律条文做出相应规定。如果法律不予采纳,那么当他们坚持己见并诉诸行为时,可能被定为违法或犯罪。事情就是如此具体、实在,若是从抽象的、普遍的、永恒的意义上去论述自由与平等,可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要自由”,“要争取自由”,“要平等”,“要争取平等”这些诉求,实际上是要求对现有的政治和法律做出改变,至于是否需要改变,如何改变,只能由左右双方竞争的情势而定,如果让极左或极右泛滥成灾,社会的分裂和混乱仍无可避免,如果遵循良性竞争的秩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竞争的情势将会沿着时左时右的曲折路径演进。
综上所述,“竞争论”在有关自由与平等的论题上,与其他理论的区别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左与右的竞争无法避免;二是,站在左边还是右边,至少受两个方面竞争的影响,即如何分配资源(涉及个人利益)的竞争以及如何增进社会福祉的竞争,不能将左右之争等同于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三是,左右两方都有存在的理由,任何一方不可能消灭对方,社会的演变应该在左与右的良性竞争中向前推进;四是,极左与极右的斗争将导致社会的分裂和混乱,这是恶性竞争。左与右的良性竞争将是以契约和诚信的精神为基础的合作竞争方式,将沿着时左时右来回曲折的路径展开;五是,在政治哲学范围里,应从法律意义上确定自由与平等两个概念的涵义,避免从抽象的、普遍的、永恒的意义上给与论定。这样就把左右之争与法律的、政治的竞争联系起来,因为关于资源分配和增进社会福祉的竞争也只能由法律的、政治的作为才能做出安排。
再次,第三个区别,是关于“社会是如何演变的”。
社会是如何演变的?这是个大问题,在这里主要关注的是政治演变。
上文写到,竞争推动人们付出更多的智慧与劳动,人类社会从狩猎、采集的原始状态,演进到农耕、畜牧社会,再演进到工业社会等等,这是观察社会演变的一条线索,就是人们在创造资源方面的竞争的线索。虽然有时会被天灾人祸阻断,但事后仍然继续行进。按此线索可以预料,人类社会将朝着物质资源愈来愈丰富、物质享受愈来愈多彩的方向发展,这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演变。可是还有一条线索,社会成员在资源分配方面的竞争的线索,其中最为严重、最为激烈的竞争是关于权力如何分配。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政治权力现象以后,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如何分配,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因为权力是最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于是,权力分配的竞争也就是政治竞争成为最为严重、最为激烈的竞争,政治演变也成为人类社会演变的主要线索。
一条是创造资源的竞争的线索,另一条是分配资源的竞争的线索,前者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繁荣,后者则给社会带来“乱”与“治”的反复变化。政治哲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政治演变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会出现“乱”,又怎么能达到“治”。“竞争论”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定为研究社会演变、政治演变的起点或基点,认为竞争不可避免,政治竞争亦不可避免,因而治与乱的交替出现也就难免,虽然无法避免,但寻找维持“长治久安”的办法是可能的,政治哲学的目标就是“长治久安”,其任务就是寻找建立良性竞争秩序的途径。这就有别于其它一些理论,特别是所谓“宏观的”、“客观的”理论,把“社会”视作独立存在的客体,认为社会有着自身的结构,有着自身调节的功能,有着自身演变的必然规律等等。这些理论认为人与人的竞争是由社会决定、受社会控制的,人的命运是由政府、国家决定的。但是竞争论认为,社会、国家、政府、政治这一切正是在竞争中产生、并为竞争服务的,社会演变及其政治演变的根源和动力在于竞争。
综上所述,“竞争论”认为研究社会现象应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着手,特别应从竞争的“关系和作用”着手;因为竞争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旋律,因为竞争是个人生命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发展、演变的动力;“竞争论”认为竞争是无法消除的,宣扬消灭竞争和差异的理论只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竞争手段。竞争和差异、对抗和合作、恶性竞争和良性竞争等现象将继续存在,人们希望改善社会的愿望只能在建设和维护良性竞争秩序的努力中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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