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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邹幸彤: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我们的信念,我宁愿做一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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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我们的信念,我宁愿做一个罪犯

文章来源: 邹幸彤  

206页判词,说来说去,就是追求民主有罪。

我不认为任何政党可以将国家主权私相授受,自称代表人民的选择,自称是唯一的领导,然后还宣称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有义务拥护它这个自封的王位。这样的所谓法律,不过是暴政的同义词。

相信专政是错的、民主是对的,这不是信念,又是什么?即使法庭和政府不停念咒,声称我们接受审判的并非信念,也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在这份判决之下,相信“结束一党专政”这一理念的人,再无立足之地。在这样的“法律”眼中,我们只要抱有这种思想,就已经违宪、非法,犯下了原罪。即使我们所做的只是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情,例如悼念六四,也会因为我们思想上的“不正确”而变成犯罪。

但是,法律无法控制任何人的思想。不但控制不了,当法律执意与良知为敌,输的只会是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也只会是法律。

做人要有底线,法律同样要有。民主与专政之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底线,因为专政之下没有法治。当法庭完全抽空“结束一党专政”这一诉求之所以产生的事实背景和是非对错,只是一味强调政权的意志和所谓守法的义务,其实就等于说,生活在纳粹德国统治之下,就有义务参与屠杀犹太人一样荒谬。这样的做法,只会使法律失去彰显公平正义的灵魂,沦为任由权力驱使的傀儡。

纳粹和极权统治之下一次又一次的惨剧,正是这种不问是非、只求服从的态度造成的。如今,无论是法庭还是国家,都在重走同一条危险的老路。甚至随着科技进步、国家力量增强,随着国家成为公认的“大国”,今天的危险只会比当年更加严重。

作为国民,我们有责任将国家权力重新关进民主的牢笼,履行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义务,对它加以控制和监督。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替过去的伤害讨回公道,也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灾难再次降临。一味以国家安全之名,喂养一部我们无法控制的国家机器,任由它蚕食人性与良知,悲剧的发生只是迟早的事。

因此,结束一党专政,是我们这一代香港人也好、中国人也好,都无可回避的责任。这件事必须由我们自己完成,也只能由我们自己完成,没有任何外人可以代劳。

这是我真诚的想法和信念,而且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信念——维园三十年的烛光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结束一党专政”是人民的底线,是普世的诉求。当法律不自量力地试图挑战它,只会自取其辱。

法庭假装问题不在于传播思想,而在于所谓散播敌意。但是,“结束一党专政”这一信念,从来不需要依靠什么敌我思维,也不需要煽动仇恨来维系。我们只需要摆事实、讲道理,就足以得到所有明事理者的支持。

因为专政本身就是最大、最明显的一种不公义。它无视每个人的平等和自主,将一套毫无道理可讲的统治秩序强加于人,把自由的公民统统贬低为无权选择的奴隶。结束一党专政,不过是要争取人之为人应有的尊严。这个道理,任何不是装睡的人都应该看得明白。

只有道理讲不通的人,才总要依靠仇恨进行动员,而我们根本不需要这样做;只有毫无自信的人,才会看什么都充满敌意,而我们也根本不会这样看待世界。对于我们所相信和坚持的一切,我们有绝对的信心。专政依靠仇恨维持统治,不等于所有人都必须采用它的那一套,也不等于这个世界真的围绕仇恨运转。对平等与正义的信念,对人性与真相的尊重,从来都是比仇恨更加强大、更加持久的力量。

信念是无法计算、无法交易的。为了自己所相信的一切而求情、道歉,是最虚伪的事情,也是对所有抱有同样信念者的侮辱。所以,我不会这样做,也不能这样做。连屠城的刽子手都还没有站出来道歉,什么时候轮到我们道歉?!即使世道颠倒,我们也不应该为政权做错的事情道歉,让自己也成为颠倒是非的一部分。

对于过去的一切,我拒绝使用犯罪的语言和概念,去分析我们所做的事情有多么严重或不严重。如果法庭真的需要什么参考,可以去问由共产党领导的国安公署。他们才真正懂得如何用犯罪的眼光看待争取民主和人权的努力。他们还一直毫不避讳地声称,本案性质严重,必须严惩,完全不认为自己是在干预司法独立。无论如何,如果法庭最后真的裁定我们属于“情节严重”,我会把它当作对我们的赞美,因为这说明我们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

能够找到自己所相信的使命,找到可以并肩作战的伙伴,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情。因此,对于我与支联会、与香港人共同走过的道路,我一点也不后悔。只是辛苦了我的家人和爱我的人,我唯一需要请求原谅的,也只有他们。

至于将来,无论身在狱中还是狱外,我都会继续为释放民运人士、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建设民主香港与民主中国而努力。我会继续学习、充实自己,进行各种尝试,直到民主到来的那一天。这是我曾经无数次公开作出的承诺,也是我在烛海之中向死难者许下的庄严誓言。我不打算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如果这样做会使我成为永远的罪犯,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我们的信念,那么我宁愿做一个罪犯,也不愿做一个背叛良知的人。我会和所有不认命的香港人一起,继续走完这条尚未走完的民主之路。

烛光如海

人心成涛

粉身拍岸

不平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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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邹幸彤以粤语撰写的原文:

206 ⾴判詞,講嚟講去就係追求⺠主有罪。

我唔認為任何政黨可以將國家嘅主權私相授受,⾃⼰話⾃⼰就係⼈⺠嘅選擇,⾃⼰話⾃⼰就係唯⼀嘅領導,然後仲要話每個⼈都有法律上嘅義務去擁護佢呢個⾃封嘅王位,咁嘅所謂法律,只係暴政嘅同義詞。

相信專政係錯,⺠主係啱,呢樣嘢唔係信念⼜係乜呢? 就算法庭同政府不停唸咒,咁話我地唔係審判緊信念,都改變唔到係呢份判決之下,相信「結束⼀黨專政」呢個理念嘅⼈再無掟企嘅事實,係咁嘅「法律」眼中,我地有呢個思想就已經係違憲,係⾮法,係原罪,就算我地只係做緊⼀件完全正當嘅事⽐如係悼念六四,都會因為我地本⾝思想上嘅「不正確」變成犯罪。

但法律係控制唔到任何⼈嘅思想嘅。 唔單只控制唔到,當法律執意要同良知作對,輸嘅只會係法律,失去認受性嘅亦只會係法律。

做⼈要有底線,法律⼀樣要有。⽽⺠主同專政之辨,就係其中最重要嘅⼀條底線,因為專政之下無法治。當法庭完全抽空哂「結束⼀黨專政」呢個訴求之所以出現嘅事實原因同是⾮對錯只盲⽬咁去強調政權嘅意志,同所謂守法嘅義務,其實就等同於話活係納綷德國之下就有義務去屠盡猶太⼈⼀般荒謬咁嘅做法,只會令法律失去佢彰顯公平嘅靈魂,淪為任由權⼒驅使嘅傀儡。

 

造成納綷治下,極權治下⼀次⼜⼀次嘅慘劇嘅,正係呢種不問是⾮,只問服從嘅態度。 ⽽宜家嘅法庭⼜好,國家⼜好,正係⾏緊同⼀條危險嘅⽼路。 甚⾄乎,隨住科技嘅進步同國家力量嘅提升 , 隨住國家成為公認嘅「⼤國」,宜家嘅危險只有⽐當年更甚。

作為國⺠,我地有責任將國家權⼒韞返⼊⺠主嘅牢籠⼊⾯,盡我地作為國家主⼈嘅義務去控制佢,監察佢,咁做除咗係要為過去嘅傷害尋⼀個公道 ,亦係為咗防⽌更⼤嘅災難再次來臨。⼀味以國家安全之名養肥⼀部我地控制唔到嘅國家機器,蠶⻝⼈性同良知,發⽣悲劇係遲早嘅事。

因此,結束⼀黨專政,係我地呢⼀代嘅⾹港⼈⼜好,中國⼈⼜好,無可迴避嘅責任。呢件事, 必須由我地⾃⼰去完成,只能由我地⾃⼰去完成,無任何外⾯嘅⼈可以去代勞。

呢個係我真誠嘅想法同信念,⽽且更唔⽌係我⼀個⼈嘅信念——維園 30年嘅燭光已經證明咗呢⼀點,「結束⼀黨專政」,係⼈⺠嘅底線,係普世嘅訴求,當法律係要不⾃量⼒咁去挑戰佢,只會⾃取其辱。

法庭假裝問題唔係傳播思想⽽係所謂散播敵意,但「結束⼀黨專政」嘅信念,從來就唔駛靠咩敵我思維,咩煽動仇恨去維繫。我地只需要靠講道理、講事實,就已⾜以得到所有明事理嘅⼈嘅⽀持。

 

因為專政本⾝就已經係⼀種最⼤、最明顯嘅不公義,佢無視每個⼈嘅平等同⾃主,硬塞⼀套無道理可講嘅統治秩序落嚟,將⾃由嘅公⺠通通貶低為無得揀嘅奴隸。 結束⼀黨專政,只係爭取返⼈之為⼈應有嘅尊嚴⽽已,⽽呢個道理,任何唔係扮瞓嘅⼈都應該睇得明⽩。

只有講唔通道理嘅⼈,先⾄成⽇要靠仇恨動員,⽽我地根本就唔需要,只有亳無⾃信嘅⼈,先⾄會睇乜都⾒到敵意,⽽我地亦根本就唔會咁樣去睇世界。 我地對我地所相信嘅,所堅持嘅,有絶對嘅信⼼。 只因為專政係靠仇恨去維持佢嘅統治,唔等於⼈⼈都要⽤佢果套,唔等於個世界就真係圍繞住仇恨去運轉。 對平等同正義嘅信念,對⼈性同真相嘅尊重,從來都係⽐仇恨更強⼤,更持久嘅⼒量。

信念係無法去計算,無法去交易嘅存在。 為⾃⼰所相信嘅⼀切去求情、去道歉 ,係最虛偽嘅⼀件事,亦係侮辱緊持有同樣信念嘅所有⼈。 所以我唔會咁樣做,唔能夠咁樣做,連屠城嘅劊⼦⼿都未出嚟道歉,幾時輪得到我地呢?!即使世道顛倒,我地亦唔應該為政權所做唔啱嘅事道歉,令⾃⼰都成為咗顛倒嘅⼀部份。

對於過去嘅⼀切,我拒絶⽤犯罪嘅語⾔同概念去分析我地做嘅嘢有幾嚴重或唔嚴重。 如果法庭真係想要咩參考,可以去問共產黨領導嘅國安公署,佢地就真係識得點樣⽤犯罪嘅眼光去睇爭取⺠主同⼈權嘅努⼒啦。仲⼀直亳不避諱咁話本案就係性質嚴重,就係必須嚴懲,完全唔覺得⾃⼰係⼲預緊司法獨⽴。無論如何,如果法庭最後真係判我地屬「情節嚴重」,我會當成係對我地嘅讚美,因為咁表示我地真係有做到嘢嘛。

 

能夠搵得到⾃⼰相信嘅使命,搵得到可以並有作戰嘅伙伴,係⼈⽣最幸福嘅事,所以對於我同⽀聯會、同⾹港⼈⼀⿑⾏過嘅路,我⼀啲都唔後悔,只係⾟苦咗我嘅屋企⼈同愛我嘅⼈,我唯⼀要請求原諒嘅對象,亦只有佢地。

⽽對於將來,無論係獄中獄外,我都會繼續為釋放⺠運⼈⼠、平反⼋九⺠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黨專政、建設⺠主⾹港與中國⽽去努⼒、去學習、去充實⾃⼰、去做各種嘅嘗試,直到⺠主到來嘅果⽇。呢個係我公開作出過無數次嘅承諾。係我喺燭海之中對死難者許下嘅莊嚴誓⾔,⽽我唔打算做個無⼝⿒嘅⼈。

如果咁樣做會令我成為永遠嘅罪犯,如果法律真係容不下我地嘅信念,咁我寧願做⼀個罪犯,都唔要做⼀個背叛良知嘅⼈。我會同所有唔認命嘅⾹港⼈⼀⿑,繼續⾏呢條未完嘅⺠主路。

燭光如海

⼈⼼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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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

邹幸彤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4%92%E5%B9%B8%E5%BD%A4

 

邹幸彤出生于香港,祖籍广东省茂名市,先后就读苏浙小学英华女学校[3]。自小的兴趣是登山,觉得登山很好玩;中学选修时决定报读物理科。中学时期成绩优异,在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更考获“5A”的成绩[4],其后在老师的推荐下报读英国剑桥大学物理学系,最后成功入读。[5]

读博士时发生汶川大地震,同学知道后都很兴奋,因为可以提供大量可研究材料,唯独邹一人放筹款箱支持灾民。此事令邹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要“沿着此路继续走下去”。加上大学时期也有参与义工工作,发觉人权事务才是她的兴趣所在;所以最后她毅然放弃博士学位,回流香港。有人替她不值,认为她前功尽废;邹表示“不是自己想做的,就无谓再花时间”。[6]

回到香港后入读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曼彻斯特都会大学合办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课程,成功毕业,并在取得法学专业证书后,成为一名大律师,曾处理郭永健港铁示威案件、冯敬恩围堵港大校委会案件等等诉讼案件。2010年加入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做义工,六年后担任副主席。[7]

2021年12月4日获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Chinese Democracy Education Foundation,简称 CDEF)颁发的第35届杰出民主人士奖[8],12月10日获得独立中文笔会林昭纪念奖[9]

2023年2月2日,中国“新公民运动”活动者丁家喜美国国务院人权奖;以及包含邹幸彤、黎智英李卓人在内等六位港人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10][11]

2023年5月18日,获韩国人权组织“光州5·18纪念基金会”颁发的年度人权奖,由邹的好友、韩国国际团结之家总干事罗铉弼代为领奖。[12]同年又获得欧洲律师协会委员会年度人权奖[13]以及法国和德国政府颁发的“人权和法治奖”(Franco-German Prize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14]

被警方拘捕

2021年6月3日,香港警方以疫情为由,二度反对支联会维园举行六四悼念晚会;而邹表示会以个人名义到场[15]。翌日,她被警方以“涉嫌宣传未经批准集结”为由拘捕。她被拘捕后向亲友表示,要是未能参加集会,便会绝食一天。[16]

之后她曾被保释侯审;但在七一前夕,警方撤消邹幸彤的保释[17]。虽然她于再次被捕后曾经申请保释,可是被拒绝。在法官书记问她是否明白罪名时,更大喊“悼念六四无罪”。[18]8月5日,邹幸彤获得保释候审[19]。9月8日,因拒绝在限期内向香港国安处提交运作资料,被警方上门拘捕[20]。9月9日警方对邹幸彤的指控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正式起诉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邹幸彤,以及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1年12月9日,香港区域法院判定邹幸彤因为出现在2020年六四集会现场而犯有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以及非法煽惑他人参与。[21]2022年1月4日被判入囚15个月,加上2021年12月已经因为其他案件被判囚,两个案件的刑期部分同时执行,令她的总刑期增至22个月。[22]邹幸彤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4日,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裁定邹幸彤上诉得直,原有刑期获撤销。[23]2023年6月8日,终审法院批准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24]邹幸彤服刑期间多次被单独禁闭[25]

2024年5月28日,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首次引用新通过的《基本法》二十三条,并展开拘捕行动,在全港各地与大榄女惩教所逮捕5名女子与1名男子,指控其在社交平台专页利用“某个将至的敏感日子”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帖文,涉嫌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是该条例生效后首宗执法行动;随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于见传媒时,确认被捕人士包含还押中的邹幸彤,另有邹幸彤母亲、前荃湾区议员陈剑琴等人,案件涉及Facebook上的“小彤群抽会”粉丝专页[26][27]。国安处5月29日和6月3日又分别逮捕了潘幼翠和邹幸彤的舅父。在邹幸彤之外,所有被羁押者在完成保释程序后,其案件进一步审理。据报道,“小彤群抽会”自4月30日起,每日更新邹幸彤对六四事件的个人见解。然而,该主页在5月27日之后不再更新,并最终被封停。这是自23条立法以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的首起逮捕案例,同时也是首例涉及修订后煽动罪条款的案件。[28]

2026年8月21日,邹幸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案件押后至8月28日求情,期间邹幸彤维持还押状态候判。[29]

支联会案开审后,邹幸彤透过个人Patreon撰文,指惩教署改变押解安排,不再只使用手铐,而是同时加上“手铐、脚铐腰链脚链”,并由惩教人员以铁链牵行,她形容有关方式“像放狗一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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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良勇:声援周幸彤

原文标题:声援周幸彤:当追求民主成为“颠覆”,被审判的究竟是谁?

——从现代政治文明看香港国安法下的政治审判

周幸彤是一位值得尊敬的香港女性。

她是一名大律师,也是一名坚定的民主与人权捍卫者。面对长期羁押、国安法检控和可能长达十年的监禁,她没有通过否认自己的政治主张来换取宽恕,也没有把自己同香港支联会三十多年的历史切割。恰恰相反,她在法庭上公开承认并捍卫自己的信念:结束一党专政,推动民主转型,让不受约束的权力重新受到法律和人民的制约。

2026年8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周幸彤和李卓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他们所参与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三十多年来最为世人熟知的活动之一,就是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六四烛光悼念,纪念1989年北京民主运动及镇压中的死难者。周幸彤自2021年以来一直被羁押,多次不获保释。如今,她面对的最高刑期可达十年。

然而,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我们真正应该追问的首先不是“周幸彤是否反对一党专政”,而是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

一个公民和平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建立民主制度,为什么会成为刑事犯罪?

这正是周幸彤自我辩护最有力量的地方。

一、周幸彤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究竟保护谁?

周幸彤在结案陈词中没有回避“结束一党专政”这个口号。相反,她把问题直接推进到现代法治最核心的地方:所谓结束一党专政,本质上就是结束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状态。如果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之一,就是限制权力、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那么要求结束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原则上恰恰属于法治追求,而不应自动成为法治打击的对象。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

现代政治文明并不保证任何一个政党永远执政,也不保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永远正确。现代政治文明保障的是人民选择政府、批评政府、反对执政党、组织政治力量以及通过和平方式改变政治制度的权利。

在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主张结束现存执政党的统治,本身不是犯罪。反对党存在的重要目的之一,本来就是通过合法政治竞争取代现任执政党。公民可以要求修改宪法,可以要求更换政府,也可以主张改变国家的政治制度。只要采取和平方式,这些政治主张原则上都属于思想、言论、结社和政治参与的范畴。

香港《基本法》第27条本身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等自由;第39条又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因此,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法律是否可以对暴力犯罪加以限制,而是和平表达政治主张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判断一个政治制度究竟是不是现代法治制度,有一个极其简单而重要的标准:

人民有没有和平反对掌权者的权利?

如果法律只允许人民赞成执政者,而不允许人民要求执政者下台,那么这种法律保护的就不再只是公共秩序,而是特定掌权集团对政治权力的垄断。

周幸彤案之所以具有超越个人命运的历史意义,正在这里。

二、纪念六四为什么会逐渐变成“危害国家安全”?

香港曾经长期拥有大规模公开举行的六四悼念活动。几十年来,每到六月四日,成千上万香港市民在维多利亚公园点燃烛光。他们没有军队,没有武器,没有暴力组织。他们拥有的只是烛光、鲜花、标语、记忆和良知。

但是,对于一个越来越不能容忍历史记忆独立存在的政治权力来说,记忆本身也可能被视为威胁。

因为纪念六四意味着人们仍然会问:

1989年发生了什么?

为什么军队向平民开枪?

谁应该承担责任?

为什么死难者不能得到公开悼念?

为什么中国人民不能自由讨论自己的历史?

因此,真正令人不安的并不是一支蜡烛具有多么巨大的“颠覆力量”,而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竟然越来越害怕一支蜡烛。

当一个政权需要依靠警察、国安法律、刑事检控和长期监禁来阻止人民悼念死者时,真正暴露出来的不是悼念者的危险,而是权力对历史真相和社会记忆的恐惧。

六四烛光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因为它纪念1989年的死难者。它同时证明:

国家可以控制广场,却不能完全控制人的记忆;政府可以拥有行政权,却不应拥有历史真相的垄断权。

三、从法治到“以法治人”:香港最危险的变化

现代法治的核心,不是政府拥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工具,而是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约束。这两个概念必须严格区分。专制国家同样可以拥有大量法律,甚至可以拥有极其庞大和复杂的司法体系。问题从来不在于“有没有法律”,而在于法律究竟限制谁。

如果法律主要用来限制政府,保护公民免受公权力任意侵犯,这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法律越来越成为政府限制人民、压制异议和保护自身权力的工具,那么“依法办事”的外表并不能证明真正的法治存在。

这正是香港今天最值得警惕的制度变化。

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以后,“国家安全”的概念不断进入原本属于政治表达、新闻、社会组织、历史纪念和公民活动的领域。政治反对意见越来越容易被纳入国家安全的框架之中。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对香港国安法“过于宽泛的解释和任意适用”表示严重关切,并特别指出这种适用对言论、集会、结社和政治参与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

于是,原本应当属于政治讨论的问题,逐渐变成刑事司法的问题;原本应当由公民自由选择的政治立场,逐渐被划分为安全与危险、忠诚与不忠诚;原本应当保护政治多元的法律,越来越承担起规定政治正确边界的功能。

这不是法治的强化,而是法治性质的改变,是从限制权力走向服务权力,从保障自由走向压缩自由。

四、香港当局成为最高权力的“刀把子”

香港今天发生的一切,不能简单解释为几个警察、检察官或者官员的个人选择。问题的根源在于整个政治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

当北京把所谓“国家安全”置于越来越多公民自由之上,当“爱国者治港”事实上不断压缩政治竞争空间,当反对一党专政可以被解释为颠覆国家政权时,香港本来拥有的政治和制度空间便不断缩小。香港正在从一个以自由、开放和法治著称的城市,走向政治控制日益严密的社会。

香港特区政府在周幸彤案判决后明确表示,它认同法院有关支联会目标的判断,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秩序的核心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强调案件完全按照法律和证据处理,不存在政治考虑。

但这恰恰进一步提出了一个现代政治文明无法回避的问题:

如果和平主张改变一个执政党的长期统治,本身就可以被纳入“颠覆国家政权”的刑事范畴,那么政党、政权与国家之间的界线究竟还在哪里?

党不是国家。

政府不是国家。

领袖更不是国家。

香港当局在这个过程中已经越来越成为北京最高权力的“刀把子”。所谓“刀把子”,就是当政治权力预先确定谁是政治敌人以后,再由警察、检控和司法机器把这种政治判断转化为对具体个人的强制。

现代政治文明恰恰要求相反的制度逻辑:

警察不是任何领袖的警察。

检察机关不是任何政党的检察机关。

法院更不应该成为任何政治权力的法院。

司法存在的意义,不是替最高权力证明它永远正确,而是在最高权力犯错时,仍然敢于说“不”。

如果司法只能确认政治权力已经划定的敌我界线,那么法律就会从权力的约束者变成权力的执行者。官员和整个国家机器就可能同最高统治者形成邪恶共振,把个人或者政治集团的错误不断放大,最终制造社会灾难。

周幸彤在结案陈词中提出的警告因此格外沉重:

真正接受审判的,已经不只是被告,而是法律本身——法律究竟捍卫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底线,还是沦为专制权力的守门人?

五、习近平路线最危险之处:把政治忠诚置于现代文明原则之上

香港政治局势的恶化必须放在习近平时代中国整体政治倒退的背景下观察。习近平执政以来不断强化所谓“党的全面领导”,强调政治忠诚和意识形态安全,并使最高个人权力进一步集中。这种政治路线最根本的问题,不只是某一项具体政策,而是一种权力逻辑:

党必须领导一切,政治安全高于政治竞争,政权安全越来越被等同于国家安全,挑战党的长期执政则越来越被解释为挑战国家本身。

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倒退。

党不是国家,政府不是国家,领袖更不是国家。

一个政党可以执政,也可以下台;一个政府可能得到人民支持,也可能失去人民支持;一个领导人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国家属于全体公民,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党,更不是属于某一个领袖。

如果把“党的领导”提升为不可挑战的政治原则,那么批评党就可能被解释为反对国家;如果把党的执政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那么要求政党轮替就可能被解释为颠覆国家;如果再把这种政治判断交给刑法和国家安全机器执行,政治反对者就会从竞争者变成“国家敌人”。

这正是现代政治文明必须拒绝的政治逻辑。

习近平路线的反动性,也正在于它试图把现代政治文明逐渐确立起来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重新倒转为“人民必须服从权力”;把“国家属于公民”倒转为“国家服从于党”;把“法律限制掌权者”倒转为“掌权者利用法律限制人民”。

这种路线如果继续发展,其结果只能是政治空间越来越狭窄,思想越来越单一,社会越来越沉默,法律越来越远离保护人的本来使命,人权灾难也就更容易不断出现。

六、周幸彤捍卫的不只是自己,而是“说不”的权利

周幸彤最值得敬佩的地方之一,是她没有为了获得个人自由而否定自己过去的信念。她完全知道坚持自己的政治主张意味着什么。她也完全知道,如果宣布悔过、切割过去、否定支联会,也许能够给自己的处境带来某些好处。

但是,她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她坚持认为,结束一党专政就是要求结束党高于法、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状态;她坚持民主权利属于人民;她拒绝让权力重新定义是非。

一个人是否赞同周幸彤的每一个政治判断,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真正重要的是:

她有没有权利作出这些判断?

现代政治文明的答案只能是:有。

因为思想自由最重要的意义,从来不是保护那些掌权者喜欢听的话,而是保护掌权者最不愿意听的话;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也不是允许赞美政府,而是允许批评政府;政治自由真正受到考验的时刻,不是人民拥护执政者的时候,而是人民公开要求执政者下台的时候。

如果一个社会连和平主张改变执政党和政治制度都必须付出坐牢的代价,那么真正需要接受审视的就不仅是提出这种主张的人,而且是这个制度本身。

七、声援周幸彤,就是捍卫现代政治文明

今天声援周幸彤,并不只是声援一个身陷囹圄的香港女性。我们声援的是一个更加基本的原则:

纪念死者无罪,追求民主无罪,批评政府无罪,和平反对一党专政不应成为犯罪,以和平方式要求政治制度改变更不应成为犯罪。

我们反对把国家安全变成压制思想和政治异议的无限工具;反对把政党安全偷换成国家安全;反对把政治忠诚凌驾于人的基本权利之上;反对香港的执法和司法机构沦为最高统治者打击异议人士的“刀把子”。

我们要求香港当局撤销针对和平政治表达的定罪,释放周幸彤、李卓人以及其他仅仅因为和平行使言论、结社、集会和政治参与权利而遭到监禁的人。

历史最终会提出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

周幸彤做了什么?

她纪念六四死难者。

她要求追究历史责任。

她主张结束一党专政。

她要求民主转型。

她要求权力受到法律制约。

如果这些事情成为“颠覆国家”的证据,那么被颠覆的首先不是国家,而是现代政治文明关于国家、法律、权力和人的基本关系。

结语:牢狱可以囚禁一个人,却不能证明专制正确

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当然可以把一个手无寸铁的女人关进监狱。

它可以禁止维园烛光,可以解散一个民间组织,可以禁止一个口号,可以封锁一段历史,可以把越来越多政治语言重新定义成刑事语言。

但这一切都无法回答周幸彤提出的那个最根本的问题:

法律究竟是为了限制不受约束的权力,还是为了保护不受约束的权力?

这才是周幸彤案留给香港、中国和世界的问题。

一个政权越是需要用监狱证明自己正确,就越说明它无法依靠自由讨论证明自己正确;一个制度越害怕人民和平要求改变它,就越说明它缺乏面对人民自由选择的自信;一个国家越需要压制历史记忆,就越说明那段历史仍然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周幸彤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但从现代政治文明的尺度看,真正接受历史审判的,是一种把党置于国家之上、把权力置于法律之上、把政治忠诚置于人的自由和尊严之上的专制政治逻辑。

我声援周幸彤!

我敬佩她在长期囚禁和巨大压力下仍然坚持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理念的勇气。

我呼吁立即释放周幸彤,释放李卓人、何俊仁以及所有仅仅因为和平表达政治主张、纪念六四和追求民主而遭到监禁的人!

烛光可以被禁止,但记忆不会因此消失。

人可以被关进监狱,但思想不能因此被判刑。

权力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压制反对者,却不能因此取得道义上的正确。

周幸彤是杰出的民主志士和人权斗士!

周幸彤无罪!

2026年8月31日 写于纽伦堡

主要参考资料

1.周幸彤:《结案陈词(口头)》,香港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26年5月19日于法庭陈述。英文题为 Chow Hang-tung’s Closing Submissions (Oral), HCCC 155/2022。其中集中论述“结束一党专政”、民主转型、宪法限制公权力以及“真正受到审判的是法律本身”等问题。
2.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周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判决及相关法庭文件,HCCC 155/2022,2026年。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原讼法庭就“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有罪裁决》,2026年8月21日。该声明说明特区政府及控方对案件、支联会“五大纲领”、中共领导地位及国家宪制秩序的官方立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特别参见第4条、第22条、第23条及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刑罚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参见第27条、第28条和第39条。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等自由;第39条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特别参见第19条(意见和表达自由)、第21条(和平集会自由)、第22条(结社自由)和第25条(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7.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关于中国香港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4,2022年。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过于宽泛的解释和任意适用表示严重关切,并讨论其对言论、集会、结社及政治参与等权利的影响。
8.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Opinion No. 30/2023 concerning Hang Tung Chow (Hong Kong, China),A/HRC/WGAD/2023/30,2023年5月1日;另参见2024年勘误文件 A/HRC/WGAD/2023/30/Corr.1。
9.Amnesty International:《Hong Kong: “Dismaying” Tiananmen convictions part of campaign to erase Chinese history》,2026年8月21日。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周幸彤和李卓人不应因和平纪念六四而遭刑事追诉,并将二人列为“良心犯”。
10.Human Rights Watch:《Hong Kong: Activists Convicted for Tiananmen Vigils》,2026年8月21日。人权观察认为有关定罪侵犯言论和和平集会权,并呼吁撤销判决。
11.Reuters:《Hong Kong court convicts Tiananmen vigil group leaders of inciting subversion》,2026年8月21日。报道周幸彤、李卓人的定罪、案件争议、“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在判决中的作用以及可能刑期。
12.Associated Press:《Hong Kong court hears arguments over sentencing for former Tiananmen vigil organizers》,2026年8月28日。报道量刑陈词、周幸彤自行陈词以及法院预计随后作出判刑决定。
13.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历史资料及“五大纲领”相关文件,用于了解支联会自1989年以来纪念六四、要求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和建设民主中国等政治主张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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