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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萍:可以因科技贡献放弃道德要求吗?驳丁抒一文
CND近日刊登的《丁抒:把人类送上月球的“纳粹分子”》一文讲述了曾经给希特勒当过德国V2火箭开发总设计师的科学家鲁道夫的曲折人生故事。V2火箭项目是纳粹德国的重要军事项目,希特勒曾寄希望于该项目的成功,以带来征服英国的胜利战果,丁文对此项目未作更进一步的介绍,我的估计是,该项目在二战结束前并未获得成功(感谢上天),德国在二战中被盟军打败。二战结束后,鲁道夫带领手下研究团队向盟军投降,他作为二战战犯,被美国人送到美国,帮助从事火箭发展项目的研究工作。1954年,鲁道夫加入美国国籍,并成为美国宇航局土星五号月球火箭的研发主任,为美国登月计划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贡献,还因此获得过美国宇航局颁发的奖章。1983年,在全球追杀纳粹分子的犹太人“突然”(丁文原话)提出,鲁道夫是一名纳粹分子,应该起诉他的战争罪行,丁文未详细介绍这个“突然”冒出来的起诉要求是如何得到美国司法部门接受的,但根据丁文内容,鲁道夫最终不得不同意放弃美国国籍,以豁免美国司法部门对他的起诉,显然,美国司法部门认为有充足的法律理由来起诉鲁道夫,这一起诉被丁文扣以政治正确的帽子,这等于是指控美国司法部门是出于政治理由起诉鲁道夫,可是,丁文中未列举任何证据,证明这是一场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的政治迫害。
谈到这,我想要插一段话,来给各位翻译一下某些美国人爱挂在嘴边的所谓“政治正确”一词到底藏有什么样的真实含义。爱使用“政治正确”一词的人,其真正想要表达的言下之意是“不正确”,他们说“某某人政治正确”,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某某人不正确”。这些人认为,自己的正确标准是天底下唯一的真正正确,任何持有其他正确标准的人所主张的正确都属于政治正确,或者说不正确。那么,他们为什么不直接说对方不正确,却要拐弯抹角地使用政治正确一词呢?因为你如果指责别人不正确,就需要说出别人为什么不正确的理由,需要讲出些道理来,而爱使用政治正确一词的人大多要么是些不讲理之人,如川普之流,要么是些讲不清道理之人,如在红色教育下长大的某些海外华人,他们说不出对方不正确的理由何在,便采用一个简易的手法,通过给对方扣上一顶他们认为比较难看的帽子,来轻松占据正确的制高点,这与过去在中国,要指责某人不对,不需要讲道理,只要给他/她扣顶反革命分子或修正主义分子的帽子,就轻松证明对方错了,是一样的道理。有意思的是,许多爱扣政治正确大帽的海外华人其实属于反共分子,遗憾的是,他们虽然反共,却难以洗去共产党教育在他们身上所留下的痕迹。
回到鲁道夫的故事,根据丁文中的文字判断,作者反对鲁道夫遭起诉的唯一理由是因为四十年前美国司法部门没有起诉鲁道夫,也就是说,作者认为,四十年前的人做出的判断是永恒的正确判断,任何人四十年后要改变四十年前的判断就只能算不正确。根据这一逻辑,我们可以进行类推,得出以下结论,即,二战时美国政府将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是永远的正确,任何人几十年后要为那时的日裔美国人鸣冤叫屈属于政治正确,或者说不正确,不知丁先生对日裔美国人的历史遭遇是否真的持有如此看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任何过去的错误,后人都无权改正,难道会有人认为不允许纠正过去错误的做法才更正确?每一个时期的人都可能犯错,美国政府当初很可能是出于需要科技才华的功利心,对鲁道夫过去的罪行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公正有时需要经过极其艰难的争取才能得到,甚至有可能要走过四十年的漫长路程,我相信起诉鲁道夫这件事并非像丁文所描述的那样,四十年当中没人提,四十年后,“突然”冒出几个“政治正确”、或者说“不正确”的犹太人,便成功地让美国政府起诉了鲁道夫,而是犹太人坚持了四十年的诉求后才终于被美国政府接受,许多晚到的正义都走过类似的漫长道路。我实在是有点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晚到的正义就一定是非正义?
至于科学家鲁道夫的遭遇是否公正,如果只根据丁文判断,我至少没有读到任何证据或理由来证明鲁道夫不是纳粹分子,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鲁道夫后来的科学研究成果卓著,就认为他不再需要为自己在纳粹时期的行为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大多崇拜科学家,其实,科学只是一个中性词,科学不问好坏,原子弹是炸坏人还是炸好人,科学家不管,科学成果到了好人手里,可以给人类带来福祉,但科学成果一旦落到坏人的手中,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所以,越是能干的科学家,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就越重要,因为一个有能干科学家相助的坏人,能干成的坏事就越大、对人类的威胁就越严重,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人科技才华出众,就降低对他们的道德要求。当然,我也并非提倡对将功抵罪完全不予以考虑,我相信,鲁道夫的最终实际结局是美国司法部门结合他后来的科技贡献所给予他的一种从轻处罚。从鲁道夫个人角度来讲,他作为前纳粹战犯,由于拥有美国政府需要的科技才华,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好处,他在战后大多数时间里生活得相当舒适,否则,恐怕他在战后需要坐一定时间的牢。鲁道夫所应该面对的审判被推迟了四十年,最后结局也不过是换了个国籍而已,以晚年换国籍的疼痛去抵消早年为纳粹效劳的罪恶,这难道不是一个很划算的结果吗?如果有人认为鲁道夫不应该算纳粹分子、他的纳粹分子头衔应该被打上引号,需要列出更具体的证据,比如,指出美国法院用来指控鲁道夫为纳粹分子的证据不符合事实,鲁道夫在纳粹时期有如此如此的言行,表明他为纳粹效劳完全是出于被动,或者从法律角度替鲁道夫解脱,举出某某法律条款依据,证明,即使鲁道夫积极为纳粹当局效劳,也不构成纳粹分子罪等等。事实上,按一般常识推断,在全球追杀纳粹分子的犹太人肯定有一定的标准,罪大到一定级别的才追杀,否则,他们的诉求未必会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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