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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言:塔林、汉萨同盟和商人的独立性
疫情三年期间没再去欧洲旅游。离现在最近的一次欧洲行是2019年秋环波罗的海的游轮游。回想那次游览过的城市,圣彼得堡有金碧辉煌色彩绚丽的冬宫、夏宫 和凯瑟琳宫,固然令人赞叹。 然而最大的惊喜是名气没那么大的塔林(Tallinn,爱沙尼亚的首都),因为在那里看到了一个保存完好的中世纪小城。塔林在历史上曾为汉萨同盟的成员市,贸易财富促成了该市的发展。汉萨同盟是中世纪时由波罗的海和北海地区沿海自由城市组成的商业贸易同盟,极盛时加盟市镇曾超过160个。近来看到些相关资料,有点感想觉得应该写下来:汉萨同盟展示了中世纪欧洲商人和自由城市的独立性,塔林则是个小小的缩影。可以说,商人的自治与独立是欧洲现今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因素。
汉萨同盟起源于13世纪德意志北部几个沿海市镇(吕贝克、汉堡、不来梅)的商贸互助活动。为了在波罗的海、北海区域拓展贸易,抵御海盗和劫匪,保护共同的商业利益,这些自由城镇相互缔约为盟。随着波罗的海贸易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沿海市镇加入汉萨同盟,盟约内容及合作范围也不断深化扩大。1293年,吕贝克成为汉萨同盟总部所在地,吕贝克法成为同盟遵守的共同法律,其时有26个 成员市。1356年在吕贝克召开第一届汉萨同盟大会,加盟市镇已增至52个。加盟市镇之间贸易的主要货物为盐、青鱼、咸肉、粮食、酒类、呢绒、羊毛、鲸油、木材、蜂蜡、桶板、及各种金属制品等等。从14世纪至16世纪,汉萨同盟控制波罗的海和北海地区的贸易长达三个多世纪。其商业船队远达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
汉萨同盟的强大在于同盟成员的都是“自由城市”,即市民自治的城市。欧洲与中国城市的发展过程大不相同。在中国,自秦帝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体系后,城镇便成为地方政府的所在地,其首要功能是地方行政中心。而中世纪的欧洲,大大小小的王国、大公国林立,世俗帝王与教皇的纷争不断,政治权力分散。自13世纪起,各地的商贸市镇开始取得“自由城市”地位。它们有的从国王或贵族领主(公爵、伯爵、主教等)手中获得自治特许状,有的通过金钱交易从领主手中买到自治权利。也有少数城市因其贵族领主家族消亡而得到自由。另外, 许多城镇虽然名义上不是自由城市,但实际上也自行管理大部分城市事务。可以说,中世纪欧洲城市的一个普遍特点是自治, 虽然自治程度不同。
塔林就是一个例子。这个位于波罗的海芬兰湾南岸的港口小镇于1248年获得丹麦王爱瑞克四世特许的“吕贝克市权利”, 成为自由城市。作为自由城市,塔林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市政委员会也称市议会(town council)。议会由19 至25名市民组成,包括4名执行官或市长。担任议员的市民必须是声誉良好的商人并在本市拥有房地产。市政委员会管辖该市所有重要事务:如颁布法律、铸造货币、征纳税费、组织护城民兵、主持法庭审判、维持社会秩序、规范市民行为准则 、代表本市进行对外贸易谈判、以及保护市民在外域经商安全等等。今天, 人们仍可以在塔林旧城看到那座拥有600多年历史的市政厅 (town hall) 。和许多欧洲中世纪小城一样,市政厅和前面的集市广场是全市活动的心脏。市政厅不仅是市议会办公、议事之地,也是法庭、市钱库的所在地。市民们在广场买卖产品、庆祝节日。
确切地说,中世纪欧洲的自由城市并非市民自治而是商人自治。市议员不是来自市民选举, 而是由该市商业行会推荐。在塔林旧城,离市政厅不远处坐落着另一座标志性建筑 – 大商会会馆 (Great Guild Hall), 即当年大商会“总部”所在地 。和那时其它自由城镇一样,商业行会是市内最有势力的组织, 其地位远高于当地手工业行会。这座哥特式建筑也拥有600多年的历史,看着比市政厅漂亮一些, 现在是爱沙尼亚历史博物馆。地下室有个大商会历史展览室,从一个展品说明中看到,只有已婚大商会会员才有资格担任市议员。可见当年商会的势力之大。 当然那个说明也指出市政议会不是凡事都站在商会一边。总而言之,在中世纪欧洲,掌控自由城市的是富有商人,而不是手工业者、小贩、劳力等其他市民。但是,商人能够独立于君主、贵族而实行自治,就已经与中国不同。
历史上中国的商人始终处于君主专制之下,中国的城镇向来由朝廷官府把持。城镇作为地方行政中心是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重要环节。“海内皆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地方官员下达、执行皇帝的旨意,管理各业市民。中国自唐代就开始有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最初由官府发起, 后来市民可自行组织,须经官府批准。中国行会与欧洲行会相同,也是民间互助组织,但不同的是与政府的关系。中国的城镇无自治可言,行会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协助政府维持本地商业秩序。经常是地方官指定行会头目、摊派任务。可以说,行会是地方政府在民间的延申。所以,历史上中国商人一直依附于官府,无论他们多么富有。相比之下,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没有中华帝国这样强大的国家官僚机构,所以自由城市得以发展。
汉萨同盟成员市之间不仅仅是相互免征海陆通行税,而是在商业、政治、军事上全方位合作。首先,成员市的市政管理和商贸经营必须遵守同盟的共同法律:[吕贝克法]、[维斯比海法]、[汉萨海商法]。同盟在吕贝克设有最高议会和最高法院。成员市的商业诉讼不受本地封建领主法庭的管辖,而由本市法院或同盟最高法院审理。一个盟员市的商人可以在其他盟员市受到共同法律的公正审判。其次,成员市的行商安全受到同盟的军事武装保护。由于海盗的猖獗,直到19世纪初,欧洲的商船一直都备有武装。为了对付海盗和敌意君主国的的军事威胁,汉萨同盟建有联合武装舰队。一个成员市受到骚扰,可向任何其他汉萨市求援。各成员市有权对外宣战,但必须获得邻近四个汉萨市的同意。汉萨同盟成员市共享商业贸易特权,但要遵守同盟权力机构的决定。
从社会制度演进的角度讲,汉萨同盟显示出商人组织在中世纪的欧洲已经成为一方能与君主、贵族博弈的社会力量,商人的独立促进了政治走向多元。汉萨同盟能够以其武装实力与君主国较量,捍卫自身利益;例如: 1362年, 因丹麦袭击汉萨同盟在瑞典的商站,汉萨同盟对丹麦王国宣战,其联合舰队最终打败丹麦, 迫使丹麦国王于1370年签署出让贸易利润的协议。同时,汉萨商人亦能够以其雄厚的财力为筹码与各国君主谈判交易,讨价还价,获取在其境内行商贸易的各种特权,如在英国、瑞典、挪威和俄罗斯开设商站等。据说英国国王曾把王冠抵押给汉萨商人以换到战争借款。另一方面,汉萨同盟的发展也推进了法治。这里不仅仅指汉萨同盟内部的“以法治市”“以法治盟”,也指同盟与君主、贵族领主及其他贸易对手缔约的有效性。法治需要建立在契约对签约各方包括君主的有效约束上。只有当签约各方具备相互钳制、威慑能力时,君主、贵族才能守约 。汉萨同盟正是构成了一方可以胁迫君主、贵族签约并守约的势力。政治多元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
汉萨同盟多个世纪的发展使自由城市积累了大量财富、巩固了自治地位。自由城市的独立性在塔林这个小镇可见一斑。塔林旧城的下城 (lower town),也就是市政厅和大商会会馆的所在地,是商人自治的自由城市。 而位于上城的托姆比亚山(Toompea 或 Toompea Hill)也叫堡垒山则属封建领主管辖,贵族和神职人员在此居住,管理他们在周边农村的领地。这里建有防御塔、堡垒、城堡 和 城墙,一直是爱沙尼亚北部地区的统治中心。下城从1248年获得自治权起,就和堡垒山分开治理了,并于1348年划定边界,井水不犯河水。从下城有两条通往上城的小路, 一长一短。有意思的是,那条近路在堡垒山上连着一小片靠城墙根儿的狭长地段,叫丹麦王花园。丹麦国王爱瑞克七世于1311年将这片地特许给了下城。所以,丹麦王花园虽在上城,却归属下城,权界分明。多个世纪过去,堡垒山几易其主,从丹麦到条顿骑士团,到瑞典,再到俄罗斯,一直是贵族盘踞。下城却始终保持了自治, 直到19世纪末。
至于掌控自由城镇的商人能否代表其他市民的利益,并不关键。众所周知,英国大宪章是少数上层贵族为了自身利益用武力迫使英王签署的,不代表劳苦大众。但大宪章树立了一个原则,即统治者不可随意侵犯被统治者的利益,并把这个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保存了下来。有了这个先例和法治,被统治者中的其他阶层才有可能据此争取自身权益。遗憾的是,历史上中国的贵族没开这个头,之后商人就很难跟皇帝叫板了。社会制度的演变是“路径依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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