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因果法則的現代意義
梅塔
2020.07.16
在巴西某個熱帶雨林的一隻蝴蝶扇動了一下翅膀,不久後導致太平洋西海岸某地發生一場毀滅性的熱帶風暴。這就是人們經常說的“蝴蝶效應”:在一個動態系統中,初始條件(原因)的微小變化,將能帶動整個系統長期且巨大的鏈式反應,是一種混沌的現象。蝴蝶翅膀的微小行為變動,引起四周的氣流擾動,通過一系列因果關係的傳遞,竟然造成尺度宏大的結果,這難道不令人震驚嗎?上世紀60、70年代發展起來的混沌科學以“蝴蝶效應”這一經典事例,很好地幫助人們了知很多看起來匪夷所思的事物。當事物的原因和結果存在不同時空尺度下的關係時,人們往往處於無知當中而不能覺知。
可是偉大的佛陀卻在2500 多年前,從本質上洞察了事物原因、行為和結果的動態演化。那時正是人類文明之初,方興未艾的沙門思潮中互相爭鳴的百家學派們,很多都看到了人類的個人和社會行為、自然和社會系統的現狀以及人們所經歷的生老病死的過程,提出了各種學說:有的學派認為一個人的善惡行為不會對現在和未來產生任何結果;有學派相信一切都是命中注定,人們對一切無能為力;有的學派主張苦行可以清凈化人的身心;有的學派提倡無節制的感官享樂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等,不一而足。佛陀與他們十分不同,基於緣起闡明了一整套因果法則:現象界的一切事物(萬法)都是依因緣(原因和條件)而演化的;有情眾生(活着的生物)的行為(業),無論善與惡,都會發揮能動性(業力),導致某種結果(業果);而結果又會作為因緣,有情特別是人們因之使得自己或者他人在不同的境遇下造作新的行為(業),導致新行為的結果。這樣通過因果法則和業果互動,一切現象就不斷地動態演化(evolving),包括生起、息滅和遷流(becoming)。佛陀第一次讓人們了知事物的演化不是無緣無故的,相反其中的變化邏輯是有跡可循而非雜亂無章的。那些處於無知(無明; ignorance)狀態的人,包括沙門外道的領袖們,由於自己的局限性,無法接受作為事物演化規則的因果法則,對事物的認識自然是錯誤的:有的分不清現象的前因後果,有的看不到而抹殺因果聯繫,有的歪曲因果甚至倒果為因,有的非因計因非果計果而陷於妄想痴迷之中。傳統佛教中的迷信多是由於人為地混淆因果關係而產生的。比如以為苦行可以消除所謂宿業和惡業,購買動物放生可以培植福德。前者違反基本因果關係,惡業豈能通過個人以苦行自以為討好佛菩薩而不產生後果?後者不僅參與動物販賣,鼓勵動物囚禁而製造新的惡業,而且不顧生態平衡的人為“放生”往往導致生態破壞和動物死亡而犯下殺害的惡行。傳統佛教中某些崇尚他力崇拜、大師崇拜和偶像崇拜的人,他們不是按照佛陀所說的“以自己為島洲”正確地修行而是沉迷於他力的幻想和佛菩薩超拔的期盼之中。我們也看到許多佛教徒以為自己行為端正和受持善行,卻在實際生活中遭受痛苦而對因果法則甚至失去信心,對因果關係,特別是果報的時間性和對因緣複雜性的了解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和執着。還有一些人由於有限時間和空間尺度的限制,無法看到眼前善行或惡行的結果,或者看到某些世俗的成功或失敗有違常理,於是放縱自我肆意妄為而以為沒有結果的產生,反而將因果法則當作一種所謂“因果報應”的宗教迷信。這在迫害傳統文化和宗教自由的社會例如文革時期的中國大陸風行一時。即使某些自然科學家,受過嚴格的科學因果法則的訓練,在自己的日常研究中時刻探索科學對象的複雜因果關係,從中形成符合因果法則的科學猜想和理論。可是一旦面對巨大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人際關係,就如同世俗之人,拋開因果法則而在無明中打轉,更何況大多數對因果關係無知、懷疑、麻木和混淆的芸芸凡夫呢?現代科學與歷史上的巫術、鍊金術和形而上學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建立於因果法則之上,要求人們不斷探索研究對象之間的客觀、如實、理性、清晰和準確的因果關係,證偽錯誤的因果聯繫,不斷修正和獲取現象界的可靠知識。沒有因果法則,就沒有現代科學研究的目的、手段和意義。在這一點上,可以說佛陀開創了人類理性探索世界的道路,是賦予因果法則在現象界各方面指導人們脫離無明蒙昧,從而知道和看見世界真實動態演化圖景中的重要性的第一個覺悟者。
現代社會科學昌明,人文進步,可是無明以及人類貪慾、嗔恨和妄想痴迷所帶來的個人和社會痛苦依然存在,甚至在某種程度有加劇的趨勢:生態破壞和全球變暖導致災害性的天氣頻頻發生;社會競爭壓力引發抑鬱和焦慮成為普遍的精神癥候;核武器和先進的常規武器威脅着全球和世界很多地區和人們;專制和獨裁政體壓縮人們的政治自由和思想空間等等。大聲強調佛陀所倡導的佛法因果法則無疑對處於無明中的現代人類是當頭棒喝,是對人們造作個人和集體的種種行為的當代警醒。
我們讚歎佛陀所闡發的因果法則。在這裡,我們列出因果法則的現代意義:
(1)因果法則是一種自然法則(Law of Nature),不是某個人的發明,不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迷信,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現代人基於科學和理性,應該更自然地了解和遵循這一法則。
(2)個人和集體(國家和社會等)依因緣而造作行為 (individual act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必然產生某種結果,無論個人和集體承認或不承認。個人會自己承擔自己惡行的惡果;而集體可能裹挾了個人,一起造作對集體中每個人產生後果的行為。因此現代人不僅需要守持和剋制自己的行為,也要積極地去影響集體的行為。關注、批判和引導集體行為也是真實的佛法修行。
(3)因果法則和因果關係的複雜性有時可能超出人們的認識水平,現代人應該保持開放和理性的態度,不對任何自己還未覺知的因果聯繫進行歪曲和人為操弄。
(4)面對歪曲因果法則的任何事物,現代人不應該採取犬儒主義的得過且過的立場,因為歪曲因果行為和對其縱容本身是帶來惡果的惡業。現代修行人不應該對集體(包括佛教社區)和國家社會中的專制、不公、迫害和鉗制漠不關心,而應該在守持自身善行的基礎上,從佛法生態(Eco-dharma)人人相互依存的角度,訴諸自己的戒、定、慧,訴諸公民抗議運動,甚至訴諸法律和制裁,來解決導致惡果的個體行為和集體行為。
(5)因果法則具有能動性,它排斥“命定論”,反對一切不如實和迷信蒙昧的謬論。作為對比,因果法則明確告訴現代人,當前的個人和集體的行為可以改變眼前的狀況和影響未來的結果。因果法則也為佛法要求人們活在當下而不是過去,注重持守當下善行的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禪世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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